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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法律部分考点讲解:合伙企业

名师精讲 2014-07-24 14:10:06 来源:华金教育 我要分享

中国大大小小的企业之多,可谓无奇不有,但是企业的类型,你又了解多少呢?华金的名师在这里为大家讲解AFP标委会推荐考试要点之合伙企业。

  先来看合伙企业的概念,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自愿联合。所谓的合伙,即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以上定义可见:合伙企业的建立规章并不严格,上市公司比较严格的成立条件不同。

  再来看合伙企业的特征,其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因此可以说,它比较自由、松散,但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和松散,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接下来,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企业无须纳税,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合伙人以分得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缴纳个税,这样,以合伙企业形式就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再次,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建立并依赖个人信誉。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

  我们通过举例在看区别一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对内是普通合伙关系,对外则都对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是说,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者转为有限合伙人,仍需要对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负责。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建立,其中,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他们来说,最坏的情况就是出的钱全赔光了,但企业剩余的未偿债务,则无需再以自有资金清偿。

  【例题】

  2010年1月,小李、小马、小王、小刘共同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1月,小李转为有限合伙人。2013年5月,该企业宣告破产。已知2012年8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80万元,企业破产时仍未偿还。对该8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小李特地向金融理财师小朱咨询,小朱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李、小马、小王、小刘都应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小李、小马、小王、小刘应对该笔债务分别承担20万元的清偿责任

  C.小李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因此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需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解析】

  这道题目答案选择A选项, 只要在成立之初就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管以后是不是转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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