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法律部分考点讲解:不合规代理
AFP考试中的不合规代理主要指的是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那么,它们的区别如何,合同效力是否不同呢?金考网AFP频道名师精讲今天就和你聊聊这个话题。
不合规代理出现在AFP考试中的金融理财与法律一章,主要介绍了以下三种: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虽然这三种方式都属于不合规代理,但是处理这三种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的问题上却存在分歧。下面,就让我们来讲解一下这三种违法代理。
从字面上去理解就可以先大体区别这三种代理方式。首先,滥用代理权的“滥用”两字说明代理人没有把代理权用好,说明代理人实际上是有代理权的。其次,无权代理就是说代理人因为各种原因,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了代理行为。而表见代理,“表见”二字拓展开来就是表面上看得见有代理权,而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从广义上来说,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特殊形式。那么这三种代理又有什么具体表现呢?
1. 滥用代理权
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分别是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前面两个也是常见的结构性冲突,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角色从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后一个恶意串通也好理解,就是被代理人与第三方串通从而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那么滥用代理权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很显然,这项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 无权代理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的形式有三种。第一本身就没有代理关系;第二有权利代理但是本次代理要求的代理权超过了代理合同中规定的范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越权;第三是代理权已经超过了最后期限,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这三个统称为无权代理。它的合同法律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这一点和民事行为能力中限制民事行为人做出的民事行为一样,都是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才有效。
3.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前面说了,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是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合同中除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第三人(就是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个概念有点儿抽象,特别是对“有足够理由”的定义很不明确,有点儿像保险不可抗辩条款中“保险人自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30天内不行使视为放弃行使”里面的“知道”一样,定义起来没有明确的标志,不过那时双方发生纠纷是双方律师需要争论的东西。
在AFP考试中,我们判断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只需要看题目中有没有出现“未回收公章”、“空白合同”等的字样,出现了就可以认为是表见代理,不出现就是无权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合同效力如何呢?由于我们不能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所以表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因此向代理人追偿自己损失。
【例题】
王先生是A公司的销售业务代理人,公司与B酒店约定王先生到酒店的住宿餐饮费用一律由A公司签单。近日,王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从A公司辞职,但是A公司并没有将此事告诉B酒店。一个月后,王先生到B酒店签单消费,款项记在A公司名下。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 )。
A.酒店承担 B.酒店和公司一起承担
C.公司承担 D.公司承担,但可以向王先生追偿
【解析】
这道题选择D选项。王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合同有效。A公司承担损失,但是可以向王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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